title

重点实验室(中心)

黑龙江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29日 14:58  点击:[]

黑龙江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黑科大办字〔201732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的主要阵地,是支撑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场所。为确保我校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教学、科研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构建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单位)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应职责分别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安全教育、消防及保卫安全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环境及水电暖等设施安全管理以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网络运行安全管理,外国语学院负责外语电台播放设备及内容安全管理,学生处、学院(有学生)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及行为规范管理。

第五条 学院(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中心)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应急预案,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实验室应明确经过培训具备本实验室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不符合操作规程、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在其熟知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和必备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八条 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院(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每天进行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安全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属学校重点管理、监控和检查的范围。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处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购买制度。学院(中心)建立使用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中心)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由教务处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统一购买。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和接收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

第十一条 学院(中心)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库房管理。库房必须具备“四铁一器”的保管条件(铁制防盗门、铁制防盗护栏、铁制(或不锈钢)防盗窗、铁制保险柜、与当地派出所联动的防盗报警器);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图像监控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必须设专柜存放。库房管理严格坚持“五双”管理措施(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两本账、两人使用),出入库等情况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学院(中心)要制定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对使用和保管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的实验人员(包括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做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并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量、用途、实验成品处理情况,并要有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实验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保管、提供实验记录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泄露等造成自燃、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并做好预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压缩气瓶,严禁私自换装它种气体,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    ,夏季要防止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好,使用后要装入专用气瓶柜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按消防要求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各种消防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基本消防知识、本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技能。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迅速报告并扑灭初起火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各类电加热器具。如确因实验教学需要必须使用电加热器具时,必须由专人看管,并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电、水、气的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巡视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先巡视实验室,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按要求保管剩余药品,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环境不受污染,严格控制噪声,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定期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确保仪器设备性能完好,运行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实验在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实验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的,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停止其使用,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求要按照学校规定,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借出手续,并要按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应由学院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和过程,分清责任,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属意见,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合理划定保密级别,对不同阶段不同级别的科研成果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保密项目应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划定的涉密科研项目,必须按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对其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相应密级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经批准后须划定参观范围。

第三十二条 涉密设备的技术资料应交学校保密部门统一保管,设备本身涉密及设备存贮资料涉密的,要由专人管理,严禁非管理人接触。放置涉密设备及涉密资料的实验室,要按学校有关保密室的管理方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网络运行及电台播放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计算机实验室观看或传播淫秽、反动、迷信等不健康内容,不得发布非法信息或不实言论。

第三十五条 上机者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乱设口令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不准删除系统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所有硬件设施严禁非管理人员私自拆卸、挪动。学生使用U盘等外用设备须经管理人员检测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外语电台仅供外语教学使用。外国语学院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明确具体播放内容,做好播放记录。严禁播放不健康、反动、迷信等非法信息或不实言论。

第九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处理的,应立即组织处理,边处理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实验(实训)室。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0451-88036109
  • 联系邮箱:8383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