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技工作的开展,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和学术地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能够提高我校学术影响力和学校声誉的科技成果加大奖励力度。
第三条 科技奖励用于奖励上一年度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由科技处组织实施,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科技奖励经费纳入校年度财务预算范围。
第二章 科技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科技奖励范围:科技成果获奖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著作出版奖励、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横向和纵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仪器)奖励、知识产权及标准制定奖励、实验室、中心立项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六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科技成果奖
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可直接推荐国家级科技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1.国家级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省(部)级奖
自然科学类:国家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人文社科类:教育部和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3.市(厅)级奖
自然科学类:地市级政府和省教育厅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省教育厅颁发的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二、成果奖励
1.自然科学类: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自然科学奖励标准
授奖部门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奖励办公室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 |
国家奖励办公室 |
一等奖 |
150 |
国家奖励办公室 |
二等奖 |
30 |
省人民政府 |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
20 |
省人民政府 |
一等奖 |
12 |
省人民政府 |
二等奖 |
6 |
省人民政府 |
三等奖 |
1 |
市(厅) |
一等奖 |
0.8 |
市(厅) |
二等奖 |
0.6 |
市(厅) |
三等奖 |
0.3 |
副省级城市科技奖和可直接推荐国家级科技奖的社会力量奖按省级奖励降一等奖励;教育部科技奖按省级奖奖励标准的1.2倍进行奖励;其他部委科技奖按省级奖标准奖励。 |
2.社会科学类:具体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人文社会科学奖励标准
授奖部门 |
获奖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专著 |
一等奖 |
3.0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二等奖 |
2.0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三等奖 |
0.6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编译著 研究报告 |
一等奖 |
2.4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二等奖 |
1.6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三等奖 |
0.5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论文 |
一等奖 |
1.0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二等奖 |
0.6 |
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 |
|
三等奖 |
0.3 |
省教育厅 |
|
一等奖 |
0.3 |
省教育厅 |
|
二等奖 |
0.2 |
省教育厅 |
|
三等奖 |
0.1 |
副省级城市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省级奖励降一等奖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省级奖奖励标准的1.2倍进行奖励;其他部委科技奖按省级奖标准奖励。 |
3.以上奖励金额是指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对我校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金额=本等级奖励全额*{(有效人数-本人排名+1)/有效人数}*百分比。
其中国家级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的百分比为80%、70%、60%、50%。省、部级及以下科技成果奖,单位排名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的百分比为40%、30%、20%、10%。如我校在一个获奖项目中有2人以上(含2人)参与,奖励按照排序最靠前者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成果逐级获奖者,按最高级奖励数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 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论文发表奖
1.对我校教职工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在 “Nature”、“Science” 上发表的论文给予30万元/篇奖励。
2.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我校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的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中国精品科技期刊顶尖论文(F5000)奖励0.5万元/篇。
3.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专题文章奖励1万元/篇。
二、论文收录奖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的我校教职工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所发表论文同时被多种检索、文摘收录,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其奖励标准为:
1.期刊论文被《SCI》收录,论文发表在Ⅰ区的论文奖励标准为5万元/篇,发表在Ⅱ区的论文奖励标准为2万元/篇,发表在Ⅲ区、Ⅳ区的论文奖励标准为1万元/篇,《SCI》期刊论文分区以中国科学院大类学科分区为准;期刊论文被《SSCI》收录1万元/篇;ESI前3%高被引论文奖励标准为5万元/篇,进入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前3%高被引论文奖励按照进入前3%高被引论文的当年进行奖励。
2.期刊论文被《EI》、《A&HCI》收录0.4万元/篇。
3.《CSSCI》来源期刊(核心版收录)0.2万元/篇。
4.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5.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6.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部分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三、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实行作者单位优先原则,黑龙江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我校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按100%进行奖励;黑龙江科技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按50%进行奖励,其他论文不予奖励。
四、论文发表奖和收录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
第八条 著作出版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我校教职工为著作者出版的高水平专著和三人以内的高水平合著进行奖励。其基本条件为:以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为依托且第一著作者为项目前三名,著作的主要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所出著作属出版社出版范围,著作后缀参考文献,须附有本著作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与本著作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经校外同行知名专家评审认定为学术水平高的著作。
奖励标准:每万字奖励500元,每部著作的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与外单位人员合著的,二人按7:3、三人按6:3:1奖励我校作者。
第九条 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以黑龙江科技大学名义独立承担或作为牵头单位承担或合作单位承担的高层次纵向科研项目,对项目组实施奖励,其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3。
二、为提高项目结题率,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时按奖励额度的50%发放,按期结题时发放奖励额度剩余的50%;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结题的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额度的剩余50%不予发放。
三、获立项与结题奖励的项目必须有直接经费进入我校财务账户,并且有间接经费按立项部门要求或按牵头单位协议比例进入我校财务账号,没有间接经费进入我校财务账号或未缴纳管理费的项目不予奖励。
四、国家级项目给予经费配套的酌情给予奖励,其他级别项目给予经费配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未列出的其他类型项目根据项目级别和实际到位经费参照同类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六、子课题以获批的立项任务书或批准文件为准,对立项后再分解的课题不给予奖励。
表-3 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发布单位 |
项目类型 |
奖励标准 (万元/项) |
备 注 |
国家科技部 |
牵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30+到账直接经费的5% |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参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到账直接经费的5% |
奖励最高不超过学校提取本项目管理费的总额且不超过20万元 |
国家 自然基金委 |
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
50 |
参加其他单位牵头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有间接经费到账的,按到账直接经费的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学校提取本项目管理费的总额且不超过10万元。 |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 |
30 |
面上项目;联合基金培育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 |
10 |
青年基金项目 |
4 |
一年期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
2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30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20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
4 |
|
教育部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专项 |
3 |
|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
2 |
|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
1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 |
0.5 |
|
黑龙江省 科技厅 |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应用研发重大项目;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 |
4 |
|
省应用研发引导类项目(批准经费≥10万元;省应用研发软科学项目(批准经费≥5万元) |
1 |
|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归国留学人员基金) |
0.5 |
|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
重大项目 |
2 |
|
重点项目 |
1 |
|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
0.5 |
|
哈尔滨市 科技局 |
杰出青年人才项目;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
2 |
|
第十条 按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总额度的15%,奖励校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横向和纵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仪器)奖励范围及标准
凡是利用横向和纵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仪器(含自制)且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购置设备、仪器(含自制)已经用于我校教师或学生的教学实验或科研实验,经资产评估确定为校内固定资产的,按资产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及标准制定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我校教职工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二、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开发的获国家版权局登记第一著作权人为黑龙江科技大学的计算机软件,每项奖励0.1万元,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5项。
三、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开发的获国家版权局登记第一著作权人为黑龙江科技大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0.1万元,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5项。
四、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起草人),制定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4万元;行业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地方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以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第二起草单位(或我校教职工为第二起草人),参与制定经国家及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发布执行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地方标准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中心立项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及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奖励申报团队30万元。
二、黑龙江科技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团队5万元;获批黑龙江省协同创新中心,奖励申报团队5万元;获批黑龙江省或国家其他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省级智库,奖励申报团队3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范围及标准
此项奖励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中成果完成人分配比例基础上进行的额外奖励。
一、横向课题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全额作为该横向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奖励,项目立项时按奖励额度的50%发放,结题时发放奖励额度剩余的50%;对无正当理由未结题的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额度的剩余50%不予发放。
二、我校教师依托黑龙江科技大学的科技成果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学校占有股份且学校获得收益的,对成果持有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学校当年获得净收益的50%进行奖励。
三、对于经学校同意签订的转让、许可成果转化协议,且转让、许可资金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我校科技成果,对成果持有人进行奖励,转让、许可资金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2%进行奖励,转让、许可资金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5%进行奖励,转让、许可资金超过10万至50万(含50万),按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8%进行奖励,转让、许可资金超过50万,按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10%进行奖励。
第三章 科技奖励工作程序与原则
第十五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各院(中心、部、处)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科技处。
第十六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我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复核和确认,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意见,科技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针对奖项完成团队的全体参与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科技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如在科技奖励范围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其奖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科技奖励内容,但对学校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经个人或团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科技处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奖励2017年科技成果开始实施,原《黑龙江科技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黑科大办字[2014]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